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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云南办理因公赴台湾交流的有关程序(2006.06.19)

2006-06-19 15:32     来源:云南省台办网站
  因公赴台交流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简称云南省台办)归口管理。

  一、立项

  1、程序

  收到台方机构或个人的邀请函后,由受邀人所在单位正式行文向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立项请示,如主管部门同意,即向省台办申请立项。

  需向国台办申请立项的:

  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副省级以上人员赴台交流;涉及敏感议题、敏感部门、敏感人士赴台交流;赴台交流团组15人以上和新闻团组3人以上;跨省区组团的赴台交流项目;台方分散邀请我人员赴台交流的项目。

  由国家部委组团有我省人员参团的,由参团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商省台办同意后,报国家部委申请立项。

  2、时间要求

  一般应在赴台前三个月进行立项。

  3、申请立项所需材料:

  (1)台方邀请函

  (2)台方邀请单位简介

  (3)在台行程安排

  (4)赴台人员名单

  经批准同意立项后,方能答复应邀,并向邀请方提供申请入台证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不得先斩后奏。

   二、审批

  受邀人员收到入台证后,由所在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对赴台人员进行政审,填写《赴台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政审合格后,由省台办报国务院台办审批。

  三、办证

    经国务院台办批准的我省赴台交流人员,应到省台办接受行前教育,凭省台办出具的行前教育证明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四、 赴台

  赴台人员可以从任何开放口岸至香港或澳门转机赴台湾。

  咨询电话:0871--3102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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