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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滇台胞办理入出境签注及暂住加注须知(2006.06.19)

2006-06-19 15:31     来源:云南省台办网站
  根据省公安厅入出境管理处1999年6月制定的有关规定,对来滇台胞办理入出境签注及暂住加注须明确以下几点:

  一、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的人员范围及有效期

  1、对在我省投资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上或上年度纳税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投资超过五年的台商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台商企业驻滇代表机构的代表和在滇投资农业养殖或高新科技产业、贡献突出的以及上述企业中主要的技术管理人员任职满三年以上的及其配偶、子女等,可申请办理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多次入出境签注及暂住加注。

  2、对投资金额60万美元以下或上年度纳税达不到20万元人民币,或投资时间不足五年的台资企业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公安机关可视其需要发给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多次入出境签注及暂住加注。

  3、经地、州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来滇学习、进修人员;在滇购置房产人员;寄养在滇亲属处的未成年子女;与本省居民结婚的配偶及子女可申请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多次入出境签注及暂住加注。

  二、办理停留延期:由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签发。停留延期一般可办理两次,每次三个月有效。因病等特殊情况需继续申请停留延期的,经上级公安机关同意可视情作特殊处理。

  三、办理暂住加注的有效期限及人员范围可参照申请多次入出境签注的有效期限,由居住地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暂住有效期限届满申请续办的,可简化手续,及时办理。

  四、台胞申请办理多次签注、停留延期、暂住加注等手续,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根据申请人不同身份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

  (3)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2张;

  (4)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外贸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5)对被聘雇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大陆机构工作的,需出示聘用证明和劳动部门批准在大陆就业的就业许可证;

  (6)对来滇学习、进修人员、需提交地、州以上教委批准的录取通知书;

  (7)已购买房产的台湾居民需提供购房证明;

  (8)与我省居民结婚的配偶及子女,需提交结婚证明及其子女的户口关系证明。

  2、申请办理暂住加注提交材料与办理多次出入境签注相同。首次申请暂住加注的还需提交身份健康证明。有效期限届满申请续办的,可简化手续及时办理。

  3、申请停留延期须提交:

  (1)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认为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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