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的条件:
下列在上海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申请居留签注:
1、在上海投资的;
2、在上海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3、在上海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4、在上海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5、在上海购置房产的;
6、与上海居民结婚的;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沪机构工作人员;
8、本条第1项至第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9、寄养在上海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10、在上海居住,又不符合在上海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
台湾居民可根据本人需要申请1年以上、5年以下居留签注、台湾居民凭居留签注在大陆居留和人出境,无需再办理来往大陆签注。
二、办事的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2、提交在沪临时住宿证明;
3、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提交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不满18周岁和70周岁以上申请人免交,半年之内续办的免交)。
5、提交与申请居留事宜相关的证明材料:
(1)在上海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2)在上海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单位公函、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3)在上海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在上海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5)在上海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6)与上海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和上海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沪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沪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8)寄养在上海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上海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上海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寄养未成年人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随行配偶及不满18周岁子女、60周岁以上父母还须提交台湾户籍誊本复印件。
出入境管理局可根据需要签发1年、2年、3年、5年有效期限的居留签注。
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申请人须亲自办理,不满18周岁和60周岁以上申请人可由亲属代办。再次申请,可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亲属代办。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周六9:00~17:00
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迎春路路口)邮编:200135
四、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1年以上、3年(含)以下居留签注200元;3年以上、5年(含)以下居留签注300元。
六、联系电话:
电话总机:(021)68541199,
咨询电话:(021)28951900,
监督电话:(021)68547109。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