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条件
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应当符合大陆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必备材料
1、用中文填写《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
2、入出境身份证件;
3、台湾地区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4、年龄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
5、福州市县(区)级、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关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6、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一寸彩色照片3张;
7、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大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注意事项
1、核发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截止日期与机动车驾驶人入出境身份证件上签注的准许入闽期限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一次签注最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有效期满后不得延期。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满的,申请人可以在驻闽期间再次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驻闽期间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当在原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按初次核发的规定程序,向原受理机关提出。但离上一次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未满一年的,不必再参加学习。
2、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应当随身携带,并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同时使用。
3、只能驾驶在福州市车辆管理所临时登记的自带临时入闽台湾地区机动车或在福州市租凭单位租凭的机动车。
4、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申请人可以在入闽后二个工作日内到福州市驾管所办理,参加1日的大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5、申请人以前在大陆的行驶记录中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须处理完毕后再核发;申请人在大陆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
6、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申请人所持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自带临时入闽台湾地区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还应当与其自带机动车的车型一致。驾驶租凭的大陆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档汽车。
7、临时入闽的香港特制行政区、澳门特制行政区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参照本须知执行。
四、受理流程
规范填表并备齐材料——导办处取号等待叫号——窗口受理——安排参加1日的大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凭《学习记录单》到受理窗口发证——凭《受理凭证》到收费窗口交证件工本费10元——到发证窗口领证。